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鋼結構專家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鋼結構專家委員會,是鋼結構行業管理、科研、教學、設計、制造、施工、監理等方面的專家和專業技術工作者組成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組織。鋼結構專家委員會在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領導下,從事鋼結構學術與技術方面的工作。
第二條 鋼結構專家委員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協助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實施行業管理、技術推廣、制訂標準,推動行業技術進步,促進鋼結構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工作范圍
第三條 鋼結構專家委員會工作范圍
1.行業管理工作,如資質評定、工程評獎、專業技術培訓等;
2.行業政策研討,向主管部門反映問題和提出建議,供決策參考;
3.積極開展研發活動,協助辦理科研立項、組織課題攻關、推廣先進技術等;
4.承擔有關部門和單位委托的專業技術咨詢和服務工作,如技術成果鑒定、方案評審、設計審查、工程質量鑒定、工程事故評定等;
5.參與行業技術標準的編制、修訂工作,積極組織編寫(或翻譯)出版技術資料,組織重大工程的專題技術交流;
6.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鋼結構專家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建筑鋼結構分會會長提名推薦,經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考核聘用,任期五年一屆。
第五條 鋼結構專家委員會根據專業特點和需要,設立若干專業技術專家工作組會開展各項工作;各技術專家工作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任期五年一屆;由建筑鋼結構分會提名,經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考核聘用。
第六條 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專家工作會議暨技術研討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鋼結構專家委員會主任(擴大)工作會議??筛鶕袠I需求每年不定期召開專題交流會。
第七條 建筑鋼結構分會負責鋼結構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專家委員會會委員
第八條 鋼結構專家應熱愛協會工作并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廉潔自律、客觀公正、認真負責、治學嚴謹、實事求是。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基本條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專業學識豐富,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行業內有較高的知名度,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第十條 入會程序:需由現任委員會專家二人或二人以上推薦(推薦函),并提交被推薦人員簡歷,技術專長,代表業績,技術成就和高級職稱證書(掃描件),大學畢業證書(掃描件),身份證(掃描件)等材料。經鋼結構專家委員會主任(擴大)會議審議并投票,得票半數以上的人員方可成為鋼結構專家委員會成員。新成員年齡應在65周歲以下。
第十一條 鋼結構專家委員會成員總數不超過150人 ,每年吸收新成員限于3~5名,其中從會員企業每年吸收新成員只限于1~2名。
第十二條 年滿71周歲以上的鋼結構專家成員,根據行業工作需要,可聘請為顧問專家,不占鋼結構專家委員會成員總數指標。
第十三條 鋼結構專家委員會成員在聘任期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鋼結構專家委員會活動,不愿承擔相應工作的,視為自動退出,不再聘用。
第十四條 鋼結構專家委員會成員違反有關紀律、法規并造成損失、被追查責任的,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解除其鋼結構專家成員資格。
第十五條 鋼結構專家成員未經授權,不得以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鋼結構專家名義進行技術咨詢活動及其他活動。
第五章 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經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聘用的鋼結構專家委員會委員,由協會頒發《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鋼結構專家證書》,并在協會網站、雜志、會刊等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受聘專家有權參加鋼結構專家委員會各項工作規劃的制定,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鋼結構專家委員會根據協會組織的各類技術活動的要求,選派相應類別的專家參加活動。
第十九條 受聘專家有向協會網站、雜志(含論文集)、會刊提供技術及管理方面的論文、文章的義務。
第二十條 受聘專家有義務無償參加協會組織的鋼結構有關技術工作與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專家證書”如遺失、損壞,需提出申請后補發新證,同時在協會網站上公布原證書作廢。
第二十二條 工程項目咨詢、評審的有關費用、專家小組成員的差旅費和技術咨詢服務費,及有關試驗、測試和特別要求的計算分析費,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二〇二〇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原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建筑鋼結構委員會專家組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建筑鋼結構分會負責解釋。